利用教育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发生变化。《合同法》只是简单地提到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合同诈骗。主要手段有:虚构主体资格;冒用他人名义;虚构标的;虚构履约能力;先履行部分教育合同骗取对方全部履行;诱骗他人签订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教育合同;提供虚假担保、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教育合同而拒不返还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以合作办学为名签订教育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收受对方给付的财物后逃匿;等等。

2.利用教育合同侵吞国有、集体资产。主要手段有:利用教育合同将国有、集体资产交亲友无偿使用.私分所得收益;通过教育合同模糊产权关系,化公为私;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单方面履行教育合同后放弃诉权,私分被对方侵占的资产;伪造教育合同套取国有、集体资产,等等。

3.利用教育合同掩盖非法交易。主要手段有:签订教育合同提供劣质教育服务;签订教育合同倒卖招生计划指标,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非法转汁、转包教育合同i利用教育合同限制竞争;利用教育合同垄断某类教育服务,等等。

4.利用格式教育合同损害教育消费者的权益。主要手段有:在格式教育合同中规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规定减轻、免除其损害教育消货者(如老年大学学员、美容化妆指导班学员)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