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教育合同,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教育合同主体、伪造教育合同内容等方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教育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伪造教育合同是行为人单方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对人.更谈不上与相对人合意。因此,伪造的教育合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反,应该承担违法责任。伪造教育合同往往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服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伪造教育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如某甲伪造了一份委托培养合同,套取培养费,用于挥霍。很显然,某甲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而某委培单位是因受骗才把培养费“自愿”交给某甲的,某甲诈骗所得是某单位履行“委培合同”的结果。这种情况的伪造教育合同是诈骗他人财物的一种直接手段。
(2)行为人先伪造一份教育合同,并用此教育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教育合同,骗取财物。如某培训机构伪造一份与某学校合作办学的合同,该培训机构用这份伪造的合作办学的合同,谎称有招生指标.骗得部分青年的信任,这些青年并与该培训机构签订了入学合同,并按约分别向培训机构预交5000元学费,该培训机构收到预交的学费后逃之天天。很显然,第二种情况的伪造教育合同与第一种情况的伪造教育合同不同。某培训机构诈骗所得不是履行伪造的合作办学合同的结果,而是学生履行入学合同的结果。第二种情况的伪造教育合同,不是实现诈骗的手段,而是进一步实施教育合同诈骗行为的诱饵,是与后一个诈骗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此,第二种情况的伪造合同,可以与其后实施的诈骗行为结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