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对教育行政执法及其相关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教育行政执法具有如下特征:
1.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活动
教育行政执法首先是”一种以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为主体的一种活动。其实质是执法主体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在特定领域内的适用教育法规,是代表国家来进行的。同时。教育法规作为国家法律的—一个分支,其所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我国人民的共同教育意志。因而,教育行政执法具有明显的国家意志性。无论是进行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还是其执法对象——行政相对人都必须服从它。
2.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法律性的活动
教育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具有明确的法律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人对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这一法律性特征的认识相当模糊,因此,有必要加以强调。教育行政执法的法律性特征应作如下理解:①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依法成立后就产生行政法律效果,非依法不得变更或者撤消。也就是说,从法律效力上讲.具有确定力、不可变力。这种效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②教育行政执法也是受法律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拘束力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其一是对其行政对象,即教育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要求他们必须按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所实施的教育法规,充分履行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义务;其二是对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自身的拘束力,即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自身必须是合法的。这说明,行政执法中也含有守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