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从广义上讲它是泛指一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活动。

教育立法活动的成果是教育法规.它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的行为规则。它包括教育法律、法令、法规、规章、条例、章程、决定、命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

教育立法是教育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它开始于16世纪德国的强迫教育法令,如1559年和1580年威登堡和萨克森先后公布了这样的法令。虽然这些法令在当时并末得到认真执行,但是,它标志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干预和控制教育活动的开始。19世纪,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英法两国的教育法规。到了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教育立法进入了大发展时期。现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教育法规已成为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部门法。我国的教育立法开始于清末,1如2年情政府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1906年当时的“学部”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这是我国实行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解放后,由于人治占主导地位,教育立法工作一直未受到重视。

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立法工作才逐步提到议事日程,1980年颁布了《学位条例》,1986年颐布了《义务教育法》。到了90年代,教育立法进程明显加快,相继颁布了《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国务院也制定了一系列教育行政法规,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教育法规体系,基本上结束了我国教育无法可依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