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的转让是教育合同流通的基本手段。教育合同转让制度是合同转让制度的组成部分。《合同法》第79条至第89条共11个条文具体规定了合同转让制度。从总体上看.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合同权利转让制度。具体规定了权利转让的范围(第79条)、债权人的通知义务(第80条)、受让人的权利(第8l条)、债务人的抗辩权(第82条)等。
2.合同义务转让制度。规定了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即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第84条)、新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第85、86条)等。
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制度。规定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的,要经对方同意(第88条)、当事人享有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第89条)。
根据《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转让制度,教育合同的转让包括三种形式.即教育合同权利的转让、教育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教育合同权利义务同时转让。教育合同转让后,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发生教育合同主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变更,而教育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变更。
教育合同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教育合同债权的转让不改变教育合同权利的内容,只是由原教育合同的债权人将教育合同权利转移给第三人;教育合同债权转让的内容只能是教育合同权利,不包括教育合同义务;教育合同债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