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条件。教育法规是构建教育法制的基础条件,教育法制的建设状况有赖于教育法规的制定状况。我国教育法制实践的经验教训表明,不重视教育法规建设,是导致无法可依,教育法制运行困难,从而使整个社会教育法制观念薄弱的重要原因之一。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在教育管理方面有过沉重的教训,但也积累丁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对教育如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对其基本规律的研究,也有了长足的进展,自1980年以来,党和国家发布了许多引导、规范教育改革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实施,为制定教育法规,编纂教育法典奠定了实践基础。
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构建.从立法技术上可以从表现形式配套、内容全面和规范要素完整三个方面考虑。
表现形式配套是指不同层次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形成自上而下的实施体系。教育法规是按照制定机关的权限及其制定的教育法规文本的效力等级来排列其纵向层次的。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实施体系。下位法规一般是为贯彻实施上位法规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是上位法规的具体化。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如果没有配套的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实施支撑,会成为无法执行的空文。当前,普遍感到教育法规实施不力的问题与此有关。